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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对象的身份认定

         

摘要

监察对象的身份问题在实务中暧昧不清,由此带来“法法衔接”的不畅。实务中准确界定相关人员的主体身份,必须抓住监察对象“行使公权力”这一核心特征,同时正确认识、把握 “公职人员”与 “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准确识别相关人员的主体身份,有助于促进“法法衔接”,以保障监察全覆盖的立法追求,助推反腐败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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