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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论问题论要

         

摘要

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认为:“无论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种能力,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词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因此,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司法机关及法官对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虽然,在法律进化的过程中不时出现禁止司法解释,剥夺法官司法解释权力的现象,但是,由于司法解释给法律运动带来了勃勃生机,因而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其在实践中的发展和理论上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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