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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监督”的概括性意指

         

摘要

学界关于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存有诸多争议。这里其实涉及一个尚未为学界所充分注意的"法律监督的意指"问题。本文认为,"法律监督"的基本含义为"监督法律的统一实施",其系职权概念,"法律监督"意指检察权。但检察权作为整体具有结构性:即由依据法律监督对象划分所形成的"基本检察权"以及作为基本检察权之构成内容与实现手段的诸多"具体检察权"所构成。"法律监督"仅意指"基本检察权"以及由其所构成的检察权之整体,而并不意指"具体检察权",故系概括性意指。这意味着"具体检察权"的构造相对分离于"法律监督"的定位而具有较大的自为空间,亦即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与方式可以充分考虑诉讼规律及其内生要求而妥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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