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徭役的优免

         

摘要

一、明代免除徭役的条件和专业役户的优免 在明代,人们要免除徭役负担,除了用非法的流亡方式逃避之外,就只有具备免除徭役的合法权利。徭役本来就不是人人都必需服役,一向都有免除徭役负担特权的人。最早免除徭役的记载,见之于《周礼》,叫“施舍”,秦汉以后,叫“复除”,到明代则叫“优免”。照《周礼》记载,小司徒主管徭役的“施舍”即免除,乡师、乡大夫根据应该服役和免役的标准分别编定承充徭役和免除徭役的册籍:“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募,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这里所讲的服役和免役的原则或基本精神,秦汉以后的历代王朝都将它们继承下来,一直到明代还是这样。 《周官》规定的上述免役办法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根据生理的或身体的条件而规定的免除;第二种是根据人们的社会经济条件而规定的免除。第二种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负担有专业徭役而将一般的徭役负担免除;另一类是对于具有特殊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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