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摘要

保险法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对保险人因危险增加所致的不利益进行救济。危险增加因是否可归责于义务人而有不同类型,并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对此规定显有缺漏。其规定对投保人不仅苛刻,且难合生活的逻辑,应在借鉴他国保险法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或修订立法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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