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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航空安保公约》非法运输类犯罪及其与我国刑法之衔接

         

摘要

使用航空器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和非法运输逃犯是《北京公约》对传统《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修订时新增的两类非法运输类犯罪行为。我国作为《北京公约》的当事国理应履行承担的公约义务,通过国内刑法的转化实现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基于我国刑法理论分析此类行为的犯罪构成是立法作出应对的基础,结合刑法相关罪名的比较是解决公约与我国刑法衔接问题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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