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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做法

摘要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确证了"从身份到契约"的伟大转变。但囿于它所处的那个时代,法国民法更多的是从财产权享有的角度看待人,忽视了人格权的享有与维护。在人权运动蓬勃发展的今天,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站在现代民法的立场上,将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享有看成人格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并以合理的制度建构体现此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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