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南大法学》 >主动退市规制的德国经验与启示

主动退市规制的德国经验与启示

         

摘要

我国的主动退市规制路径已异化为公司退市的阻碍机制,无法满足“十四五”期间“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的要求,退市规制路径亟须转型。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在主动退市规制方面极具特色,规制过程主要由司法推动,通过Macrotron判决、MVS/Lindner判决以及Frosta判决对退市的法律属性、退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类型、退市规制的部门法归属等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最终确定了以强制收购要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资本市场法规制路径。退市不是公司结构性措施,而是典型的资本市场行为。退市不会对投资者在公司法层面的成员权造成影响,仅影响其所持有的股票在资本市场上的流动性。退市的部门法归属不是公司法,而是证券法。在借鉴德国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取消公司法规制路径下的类别决议制度与异议股东退出制度,构建以强制收购要约制度为主的证券法规制路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