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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执行委员会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

         

摘要

<正>(一九三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惩罚办法如下。(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甲)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乙)贪污公款在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丙)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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