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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以瑞幸咖啡为例

         

摘要

瑞幸咖啡注册于开曼群岛,上市于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中国,是典型的“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瑞幸咖啡能否成为新《证券法》第2条的“长臂管辖”第一案成为焦点,然而对于该条款立法上仅确定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前并未有过司法实践。如果一味地认为任何“域外”事件都可以管辖无疑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借鉴制度成熟国家的域外管辖权适用规则无疑非常关键。“长臂管辖”在美国已经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历史,本文通过分析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则,分析了瑞幸咖啡案的管辖权争议,为新《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适用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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