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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添附制度下添附物的归属——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为核心

         

摘要

“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应当作为添附物归属的核心原则,但其含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应当按照单独所有优先于共同所有的原则进行认定,并区分物的客观价值与主观价值,以物的客观价值作为优先顺位。对于当事人约定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存在的冲突,《民法典》第322条规定的“约定优先条款”在性质上应当理解为非规范性条款,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才进入到添附制度。“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冲突的情形,此时应当认为前者优先于后者,而后者作为前者的补充与例外。在添附物归属后,《民法典》第322条规定的赔偿、补偿的性质仍并不明确,受损方可以视对方主观心理状态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参照不当得利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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