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论夫妻生育纠纷中配偶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论夫妻生育纠纷中配偶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摘要

无论生育方法和家庭形式如何变化,生育目的的实现均以建立生育伙伴关系为客观基础。根据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文化以及人口数据,可推定我国夫妻在结婚时已建立积极的生育合意,法律以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忠诚义务和生父推定规则等制度保护婚姻生育功能。因生育意愿受制于个体健康、养育能力和国家政策等影响,婚内生育合意呈动态变化,为保护诚信生育伙伴关系,配偶有义务告知对方与生育有关的重要信息,故意违反者需赔偿配偶因此所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配偶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撤销婚姻后的过错赔偿责任为基础,或以离婚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为基础。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