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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民主的司法保障

         

摘要

行政执法具有厚实的民主基础,行政执法权力来源于民主的授权,行政权力的扩张需要民主的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需要民主的支持,代议机关立法活动的代表性不足需要外部民主的必要补充。在古代社会,雅典城邦国家利用陪审法庭为公民参与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提供司法保障,在现代社会,司法审查已经成为行政过程合法化的一个常规要素,法院既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向行政机关输出来自立法机关的合法性,也可以通过合宪审查输出来自司法机关自身的合法性,从而为行政执法民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了顺应行政民主化和社会化的趋势,我国不能仅仅依靠行政诉讼传输来自立法机关的合法性,还应该通过司法审查向行政机关输出来自司法机关自身的合法性。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机制,建构我国行政执法民主的司法保障制度,为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行政决策活动提供全面的合法性渊源和充分的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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