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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视角下商事法律组织规范的创新

         

摘要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需商事法律组织规范的创新相支撑,以便人工智能在发生致损情形时,更合理分配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所有者、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将与人工智能相联系的一部分自然人和法人视为某种松散型的“准组织”,或许可以帮助破解这一难题。传统公司制组织模式很好地解决了组织成员间因“人合型”和“资合型”所引发的需求,实现了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良好整合,但对组织成员间因“智合型”所引发的明晰权利义务需求关注不足。“智合型组织”是对传统公司制组织模式的丰富和补充,更是对传统组织模式的智合型升级。“智合型组织”规范需要逐渐建立特色鲜明的有限责任制度、责任分配机制以及智能簿记存储等制度,需要逐步明确人工智能市场统筹规划及行政监管职责归属;可以率先在高速发展的领域探索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也可以分批以立法形式尝试人工智能加速发展试点特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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