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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的反思与补充

         

摘要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的研究,理论界集中于财产犯罪与计算机犯罪之间,忽略了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研究.以狭义概念下的网络虚拟财产即"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债权为前提,对于财产犯罪与计算机犯罪两种保护路径进行反思,得出应肯定计算犯罪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在计算机犯罪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在适用范围上更具周密性,在适用原则上更具优先性,但在入罪标准上存在保护的疏漏,即"违法所得数额"与"经济损失数额"的模糊性,与侵犯著作权罪中"非法经营数额"的明确性形成了鲜明的差异性,因而侵犯著作权罪能够对此疏漏进行一定的填补.侵犯著作权罪从法益侵害上分析具有保护的必要性,从法律适用上分析具有保护的可行性,因而可以增补为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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