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刑法论丛》 >三阶层论和四要件论之间的同源变异——以我国犯罪构成的重构为视角

三阶层论和四要件论之间的同源变异——以我国犯罪构成的重构为视角

         

摘要

所有的犯罪构成模型都必须完成两个基本任务:一是通过对行为要素的分析与综合,捕捉自身的经验对象;二是在刑事责任认定环节上对经验对象进行检验.于是,犯罪构成之原型必以行为要素和责任认定为其基本维度方能加以建构.以这个犯罪构成的基本原型为参照,反观四要件论体系与德日的位阶论体系,不难发现二者其实是一对同源变体,具有相互融合的先天血缘.因此,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打造上,彻底重构并不具备重构者所预想的理论上的革命意义;相反,发掘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以其为根基吸收位阶论体系的营养却是一种必要的、务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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