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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三步骤'及其展开

         

摘要

"三步骤"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第一步看职责,即是否从事公务,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第二步看委派主体是否具有委派资格,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受到具有委派资格的委派主体的委派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步看有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既不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也并非受委派从事公务,而是临时性或者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从事了具有公务性质活动的人员,能否将其在从事公务期间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则需要看现行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派至不含国有资产的公司、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家出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党委、党政联席会具有委派资格,但国家出资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行长办公会"等不具有委派资格.非国有公司人员从事其所在公司承接国有单位动拆迁等具有一定公务性质的活动,因其受所在公司安排从事相关工作,既未受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也未受聘于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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