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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之评析

         

摘要

“法益”一词是评价形式第二阶段(规范不仅是一种评价工具,而且这种评价系统本身应当合理)的产物,法益产生之初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刑罚制裁权发动,然而,对法益造成实质的侵害与威胁决定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这一标准不能完全涵盖当前各国刑法的处罚范围.因而,法益概念具有批判性.二元的无价值论者认为故意与过失、行为的种类、方式等因素亦影响着行为的违法性,刑法通过惩罚行为无价值阻止结果无价值.为此,相对于结果无价值论,二元的无价值论与当前各国刑法更具有亲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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