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刑法论丛》 >作为适当原则的刑法

作为适当原则的刑法

         

摘要

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这条公理受到质疑。确实,自由不可计算,但自由种类有高下,在设立刑罚时应该考虑到受刑人的个体感知。这场质疑背后的中心矛盾是自由与风险的紧张关系。对此,可以进一步区分不同的自由。对于存在无法容忍的风险的领域,刑法的介入没有意义;对于涉及民主政体根本和公民个体自由这类的自由,自由优于安全;其他领域,则安全优于自由。道路交通案件则介于两者之间,需要在监管和自由之间选择合适比例。因此,并不是其他措施都无效就可以动用刑法,最后手段特性仍然是刑法的固有原则。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