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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虚拟物品行为定性问题研究

         

摘要

在物权说的解释路径下虚拟物品未发生占有转移,被害人没有财产损失,债权说的解释路径受到法秩序同一原理的限制,特征归入法在方法和具体特征论证上均存在问题,因此窃取虚拟物品不构成财产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款包括系统安全要素,窃取虚拟物品不会影响系统安全运行;只有侵入方式获取数据才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窃取虚拟物品不构成犯罪。有罪论是以处罚必要性扩张处罚范围的实质解释,但实际上作为前提的处罚必要性不存在,扩张的后果也有处罚不协调的妥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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