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刑法论丛》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惩恶与本恶之间的取舍——兼论劳动教养制度的轻罪化改造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惩恶与本恶之间的取舍——兼论劳动教养制度的轻罪化改造

         

摘要

惩恶功能是一项贯穿于劳动教养制度创立、发展始终的核心功能。在发挥惩恶功能的同时,劳动教养制度本身也存在着脱离法治轨道、游离于司法程序之外的缺陷,这使该制度存在可能导致权力滥用这一致命之"恶"。在对这两种恶进行取舍时,应当看到,深藏在劳动教养制度之中的权力滥用之"恶"是最深层、最根本的"恶"。犯罪概念中定量因素的存在导致我国刑法存在结构性的缺陷。从对刑法边缘行为的惩治来看,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仍有其存在的空间。为避免因劳动教养制度本身之恶给社会主义法治带来致命性的破坏,同时解决由于我国刑法结构性的缺陷造成的对刑法边缘行为无法予以处理的问题,应当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轻罪化改造。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