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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得太远的司法与理论——对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解读的反思

         

摘要

从法律渊源及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显然属于客观要件。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解释为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是将一个实行行为的含义扩展到了仅仅表明犯意形成,连犯罪预备行为都不是的范围,完全超出了其"射程"范围,属于类推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观说不但与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而且面临二次推定的困境。规范性文件对"默示承诺"所进行的解释一再突破了法治的底线,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实质性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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