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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假释制度演革(上)

         

摘要

假释审查是一个犯罪人的更生过程当中,一个很重要的程序。台湾目针对假释之条件,根据实务资料有下述之要件:“……陈报假释之要件系依犯罪时间点认定,其法定要件有分为以下四点:1、适用2006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无期徒刑执行逾25年;初再犯有期徒刑执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但有期徒刑之执行至少须满6月;如适用1997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无期徒刑须执行超过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超过刑期的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如适用1994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无期徒刑须执行超过10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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