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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摘要

案情简介: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增城市小楼镇正隆村村委任职资料员期间,利用帮助村民购买养老保险的便利,采用收取养老保险金后不入账、不上缴社保中心的手段,将村民交来的用于购买养老保险费人民币519660元非法占为己有,并全部挥霍完毕。2012年8月7日至10月期间,李某在村委开会停止其代收村民养老保险费的职权,并收缴其保管的公章后,仍然以村委会名义收取了村民购买养老保险金的人民币89400元,并全部挥霍完毕。两次共挪用人民币609060元用于赌博,至今未退还。2012年11月12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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