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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隐私权的反垄断法保护及我国路径探究

         

摘要

合法的大数据收集和商业化利用本身不会造成反竞争效果。但在反垄断法框架内,特殊情况下,大数据的收集可能会导致反竞争效果。大数据可能成为促进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以合谋限制竞争。大数据在收集的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到商业目的对隐私的收集,在反垄断法保护竞争利益的同时,隐私作为非价格的竞争因素,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作为最高的利益进行保护,大数据的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则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但必须坚守审慎原则,在反垄断框架下的隐私保护。平台支配地位认定应考量其利用大数据设置市场障碍的能力,可以用隐私来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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