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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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