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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答复:拟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适用范围,评标委员会经授权可拒绝不合理低价!

         

摘要

日前,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161号(财税金融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在答复函中提出,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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