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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不交物业费禁选业委会”的法治意义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作出审查意见,部分地方立法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近年来,部分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成立业委会设置门槛,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这一立法的初衷是发挥业委会的示范效应,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但在一些业主看来,将交纳物业费和参选业委会挂钩,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不符,并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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