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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摘登)

         

摘要

为了加强对广告费的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广告事业健康发展,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展广告业务收取费用时,应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式样附后),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其他发票均不得用于广告业务收费。二、凡需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分别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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