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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综试区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摘要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通知》明确,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条件包括:(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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