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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在宪法上的风险预防义务

         

摘要

人类已经步入风险社会,预防重大风险是当代中国治国理政“底线思维”的要求。宪法是各种社会子系统的统一规范平台与链接,必然要求国家肩负起风险预防的义务。风险概念在宪法教义学上可以通过区别“危险”概念加以注构,中国宪法文本中蕴含七种不同领域的基本风险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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