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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老子的道法自然观

         

摘要

我国传统法文化除了深受儒家和法家的影响外,也受道家的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等思想的影响。当正统主流文化陷于僵化、发生危机时,道家思想独有的空灵飘逸,对现实的批判和反思却反而能够化解社会危机,使传统法律文化走出困境。作为道家的创始人老子以道法自然为其法律思想的根本,在此基础上坚持自然主义法律观点,提出了无为而治。老子赋予了道在天道意义上的最高格局和意境,老子的道有着不同的含义,既有具体的,也有抽象的,既可以解释为本体,也可以解释为法则。老子在效法自然方面,以人道依附于天道,以天道推衍人道,以求天人和谐,达到了极致。老子对自然的论述强调清静虚无,自然而然,遵循事物发展的自身规律,不刻意地进行人为干扰。效仿自然时应当处理好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和人与自身的关系。统治者要想维护统治,不被自然规律所淘汰,则应顺应自然,效法自然,使社会法则与自然法则一致,实行无为而治。老子所倡导的无为并非真正的无所作为,实乃有为,以无为生成有为,以有为达到无为,最终达到天下无事的境界,这也是符合老子无中生有,有无相生的思想。老子的道法自然观除了极大的影响着传统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对效法自然的立法原则和秋冬行刑的司法原则产生影响外,还影响着后世的立法技术。无为而治的思想在新王朝建立伊始,人民急需休养生息之际则颇受统治者的青睐。此外,"天网恢恢,疏而不失",为类推比附提供了缘由,而类推比附进一步保障了法令的疏而不失。"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还影响着人们的报应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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