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沿海企业与科技》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研究——以合同相对人非善意为视角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研究——以合同相对人非善意为视角

         

摘要

非善意的合同相对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其行为目的在于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实施转移债务的“机会主义”行为。而现行司法判定规则会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原理,考察被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的过错而判定其赔偿责任。而相对人非善意的,越权担保合同效力不存在应然性的法理基础。公司对于越权担保合同的签订难以被认为是一种过错,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情形应当适用无权代理规则,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应视公司的追认而定;公司拒绝追认的,被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发生效力,且公司也无须承担债务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