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公民与法:审判版》 >建议修改《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建议修改《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信阳市湃河区法院周恩源、陈娟认为,该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建议将本项修改为“刑事字蓉件对当事人做法医鉴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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