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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定性

         

摘要

裁判要旨在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侵犯的是复杂客体,特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构成本罪。网络管理员有能力和条件控制管理而主观上故意不予管理,且传播者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则网络管理员构成本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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