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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建立法院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平台

         

摘要

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当事人将生效司法文书送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复印件存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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