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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事项应及时完整公之于众

         

摘要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事项应及时完整会之于众的法律现定。因此,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事项,有关新闻传媒往往以防止"文山会海"为由,或不予理睬,或断章取义,或以其他形式的报道代替。例如,最近,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关于科教兴市战略规划的议案后,通过了相应决议。这个决议仅有900多字,但该市日报编辑部当作一般党政文件处理。拒不刊登。时过半个多月后,有关编辑认为决议内容很好,有重要指导作用,才作了摘编,予以消息报道,但报道中只字不提"决议"二字。又如,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市物价上涨幅度连续几个月超过10%并名列全省第一、第二位的严峻形势和市民的强烈反映,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物价控制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仅有千字,也被该市日报编辑部搁置一边,而以通讯员撰写的消息作了替代。这样做,严宜影响了人大常委会通过事项的严肃性、时效性,对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也走一个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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