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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具体案件进行司法监督的思考

         

摘要

国家权力机关可以监督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司法机关必须接受这种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采取转办、督办、阅卷、听案件汇报、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方式进行。要做好对具体案件的司法监督,必须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裁判权、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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