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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养法不容 撤销资格尽义务——江苏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支付抚养费案

         

摘要

基本案情武某某(化名),男,2004年11月出生。2006年5月,法院判决武某某父母离婚,武某某由其父抚养,母亲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40元至武某某年满18周岁止。2007年7月,武某某父亲与赵某再婚,武某某随之一起生活。2014年,武某某父亲因病去世。武某某继母赵某以其在精力和经济上无力抚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武某某的监护权,由其生母宋某抚养。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判决,武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宋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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