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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取得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应否撤销

         

摘要

案例甲原为乙村村民,其户口后转为非农业户口1988年退休后将户口迁回乙村,并在乙村其祖屋内居住。由于祖屋年久失修,2009年甲提出建房申请,乙村村委会及镇政府同意后占用村内其大女儿丙的部分承包地建宅院(以下简称“案涉宅基地”)。2010年11月,甲向所在县原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提交宅基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书(备注栏注明:此表只供1986年12月31日前农村私人建房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农户使用)等资料,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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