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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居住权制度之构建——兼评《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居住权条款

         

摘要

自罗马法以来,人役权体系下的居住权便承担了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我国《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纳入物权编,然而《民法典》只是针对意定类型的居住权进行立法,却忽视了居住权的法定设立类型,即法定居住权。而法定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在我国存在必要性。本文基于法定居住权案例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类型化的通过法官判决生效的居住权,由此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居住权的效力法定化是当前的紧迫任务。法定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历史上曾经初现端倪,然而之后的居住权制度全面废除终止了这一项进程,并且德国、法国、英国、美国都存在法定居住权制度或类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我国在未来修订《民法典》物权编时可以吸收借鉴这些成熟经验,构建法定居住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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