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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定性的规范审视

         

摘要

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定性依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级规范的统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精神框定,可发现海事领域的下位法规范中的“责令类”行为在规整时仍存在大量表述类似而属性不同的现象。立法上的定性不准,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责令类”行为的认定失序。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命令性行为的理论对“责令类”行为在中国的理论归类有助益功能。英美法系的令状制度实际上反衬出中国在“责令类”行政命令领域仍有很大制度空间。对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进行准确定性,需要对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正名别类,处理好各种“责令类”行为的表述与衔接,对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的名称也需要进一步模式化,通过完善自由裁量标准以实现“责令类”行为的效果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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