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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而论的责任体系:《鹿特丹规则》履约方制度的引入——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选择

         

摘要

联合国大会2008年12月通过的引入了全新的主体制度,即履约方制度.在面对困扰中国海事司法实践已久的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问题时,有学者认为履约方制度恰能解决该问题;在当前修改(简称)的背景下.海商法学界也出现了呼吁将履约方制度引入的观点.但是,履约方制度并不能解决港口经营人的全部问题,解决现有问题也并非只能依赖履约方制度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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