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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学视域下“被害人责任”概念之提倡

         

摘要

“责任”的通常含义具有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的一体两面性,即具有“社会规范所赋予的(社会角色)应为之事”的积极面与“不做或没有做好社会规范所赋予的应为之事而受到的评价或承担的后果”的消极面。作为法律概念的“过错”,其内涵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被害人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的影响研究中,使用“被害人责任”的表述无论是从实质上看还是从性质上及形式上看都优于“被害人过错”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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