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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交流”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视角

     

摘要

关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双向交流”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厘清此类案件共同犯罪的结构和本质,对于司法机关准确辨识金融机构内外人员正常合作抑或恶意勾结,防止合作关系异变,精准打击共同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中,需要特别审查双方信息的流向、内容、方式以及意图,重点把握双方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过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身份犯,鉴于身份和职务内容的差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成立间接正犯,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成立共同正犯。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应秉持刑法谦抑原则,视“正向传递”与“反向传递”未公开信息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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