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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容量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初步探讨

         

摘要

@@ 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目前我国在实际申请取水许可证时,不是当即缴纳水资源费,而是在用水后按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资源费(本文称之为计量水资源费),这导致了多占用水指标、取水权无法有偿流转等诸多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进一步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本文借鉴有关部门经验,认为有必要开征容量水资源费,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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