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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对诉争商标损害在先商号权的认定——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宏彬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

         

摘要

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号权"作为上述规定中"在先权利"的一种,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阻却在后商标的注册,理论界对此有一定争议。本案例对商标注册构成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情形的要件进行了有层次的分析。

著录项

  • 来源
    《中华商标》 |2016年第8期|20-24|共5页
  • 作者

    夏旭;

  • 作者单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商标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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