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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能否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评“微信”商标异议案二审判决

         

摘要

<正>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原审判决及第67139号裁定的相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

著录项

  • 来源
    《中华商标》 |2016年第6期|26-28|共3页
  • 作者

    刘贵增;

  • 作者单位

    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商标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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