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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内容的立法表达——兼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

         

摘要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固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合同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完整。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各有不同,立法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内容具有示范和倡导意义。只要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即意味着各方就该事项达成一致意思。当合同其他内容有所欠缺时,当事人应首先进行补救,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补缺性规则确定合同内容。考虑到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及政府与供应商在事实上的谈判地位不对等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大力发挥示范文本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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