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船检》 >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提单法律选择条款无效

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提单法律选择条款无效

         

摘要

案情……2002年10月16日,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纺织)将一个集装箱的纺织品交给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货运)从上海出运。华夏货运签发了正本提单,提单抬头为华夏货运,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RAFAEL MORALLES,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目的地为美国拉雷多港。涉案货物报关单记载,货物总价为11.909818万美元,结汇方式为电汇,成交方式FOB。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